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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
发布日期 2011-06-13 生效日期 2011-06-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目前日本福岛核电站放射性物质泄漏对周边地区食品、农产品的污染现状,总局经过风险评估,决定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对目前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做如下调整: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允许日本山梨、山形2个县2011年5月22日后生产的符合我国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进口。

 

  二、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中,除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外(具体 HS编码见附件),不再要求日方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所有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仍需日本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

 

  三、有关日本输华水产品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和原产地证明的出证机构和证书格式已下发各局,其他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相关证书的出证机构和证书格式总局将另行通知。

 

  各局在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放射性物质检验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处理并报告总局。

 

  附件:   应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的产品HS编码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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