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文号 | 工信厅消费〔2015〕1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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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12-23 | 生效日期 | 2015-12-2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
经研究,现将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请将经你们审核符合条件的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报我部(消费品工业司)备案(备案行函格式见附件1)。同时,请填报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信息备案表(见附件2)。
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信息有更改,需要重新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请一并来函说明,由我部(消费品工业司)印制后邮寄。
特此通知。
附件:1. XXX(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关于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备案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