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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5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5-22 生效日期 2017-05-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自即日起废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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