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农业部 农业部 | 发布文号 | 农办医〔2017〕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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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06-01 | 生效日期 | 2017-06-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标签标识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加强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管理为重点,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7年6-10月,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
1.强化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宣传媒介作用,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守法意识。
2.加强培训。要以县为单位,面向基层官方兽医开展一次专题培训,重点包括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订购、发放、领用程序,动物检疫证明填写规范,畜禽标识佩戴要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内容,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提升官方兽医能力素质。
3.完善制度。要健全完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人管理、专账登记、专库存放,统一订购、按需领取、逐级发放、及时回收、定期销毁等制度,实行定期盘点、定期汇总、定期报告、定期督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7-9月)
全面掌握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生产、发放、使用等基本情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办理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处理一批违规人员,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管理。
1.清查核实,摸清底数。对动物检疫证明出具人员官方兽医资格情况,动物检疫证明生产企业中标和备案情况,动物检疫证明订购、发放、库存和遗失情况,畜禽标识库存以及遗失等情况进行清查核实,摸清底数。
2.严厉打击,规范秩序。严厉打击管理相对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未持有效动物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屠宰动物行为;未对出栏牲畜佩戴畜禽标识行为;屠宰企业屠宰未附有效动物检疫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动物行为;非法印刷、买卖、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行为,特别是通过互联网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
3.严查违规,整顿队伍。严查官方兽医违规违纪行为,重点查处违规购买和倒卖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行为,不检疫就出证、为不合格动物出证等违规出证行为,动物检疫证明上下联不一致、填写不完整不规范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避免“灯下黑”。
(三)总结整改阶段(2017年10月)
结合专项行动,对本地区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清查进展、取得的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等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坚持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该纠正的事立即纠正,该处理的人立即处理,尽早消除风险隐患。对于无法及时整改完成的问题,要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从制度层面予以解决。
三、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加大对市、县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实行现场指导、跟踪督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行动总结及相关表格(见附件)于2017年11月20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张志远
联系电话:010-59191407
传 真:010-59191855
电子邮箱:shyjjdch@agri.gov.cn
附件:1.2011 -2016年动物检疫证明订购签收情况
2.动物检疫证明库存数量
3.畜禽标识库存数量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