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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请明确牛樟菇(牛樟芝)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质检办食函[2016]156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函[2016]1563号
发布日期 2016-12-15 生效日期 2016-1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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