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 | 公告2017年第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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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08-10 | 生效日期 | 2017-08-1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备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现行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8个品种)、未经分拣的废纸(1个品种)、废纺织原料(11个品种)、钒渣(4个品种)等4类24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整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31日起执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4年第80号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3.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