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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的公告(2017年第9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2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7年第93号
发布日期 2017-10-30 生效日期 2017-10-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涉及工业品的158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取消涉及烟草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仅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上述调整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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