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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掺入印刷物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73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2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735号
发布日期 2017-11-01 生效日期 2017-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是否可掺入印刷物的请示》(川食药监〔2017〕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实现食品包装、运输和贮存的目的,在不危害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预包装食品中可以加入必要的印刷物,但此类印刷物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不得代替食品最外层包装物上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包装物内加入的各类印刷物,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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