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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公告》(2018年第3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0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8年第30号
发布日期 2018-03-06 生效日期 2018-03-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质检总局2017年第115号公告,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现将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检疫处理单证及流程管理要求


    (一)对涉及“附件1”中检疫处理对象为“运输工具”、检疫处理指征为“3、进境汽车”和“4、装载动物的出境汽车”的检疫处理业务,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依据便利通关的原则,在做好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对检疫处理单位监督管理的基础上,简化检疫处理流程,免于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疫处理单位免于逐车提交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


    除《规定》第八条“除外”的情况和上款所列情况外,对其他检疫处理业务检验检疫部门均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和检疫处理指征,在查验前就明确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货物(如废旧物品等)。


    (二)检验检疫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拟制《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做到内容完整、用词准确。《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抬头应填写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处理对象应具体明确,涉及集装箱的应备注需要处理的集装箱号;处理原因应对应检疫处理指征;处理方法应由检验检疫部门明确指定。


    (三)检验检疫人员可以现场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但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空白证单领用、核销等手续。


    (四)对于《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过计算机系统电子化推送,且符合业务过程无纸化和签证电子化管理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不再出具纸质《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五)在实施审单放行过程中,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应该按规定实施检疫处理。


    二、《规定》附件1动植物检疫处理指征有关说明及实施要求


    (一)附件1中的“动植物疫区”同质检总局网站发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动态更新)”中的疫区。


    (二)动物产品的定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六条“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的定义执行。


    (三)进境动物产品的有关检疫处理按下列要求实施:


    1. 对装载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容器(含集装箱,下同)、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进行消毒处理。


    2. 对装载动物源性饲料(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生的宠物食品)的容器实施消毒处理;现场发现包装破损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3. 对进口动物源性食品(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肠衣等),如发现货物出现腐败变质,或集装箱内发现禁止进境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媒介生物,存在疫情传播风险的,应当对运输工具及装载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4. 上述检疫处理工作由具备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按规定在口岸或目的地实施。


    (四)对进口中药材,如发现货物出现腐败变质,或集装箱内发现禁止进境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媒介生物,存在疫情传播风险的,应当对运输工具及装载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五)检疫处理对象“运输工具”的检疫处理指征“5、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和检疫处理对象“容器”的检疫处理指征“2、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其中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供拆解的废旧船舶对应的检疫处理指征和处理方式如下:

检疫处理对象

动植物检疫处理指征

处理方式

进境供拆解的废旧船舶

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所列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

动物、动物产品:化制、焚烧或深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

废旧船舶:熏蒸或喷洒消毒

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的,

有害生物:熏蒸、热处理、喷洒消毒或粉碎处理

废旧船舶:熏蒸或喷洒消毒

发现禁止进境物的

禁止进境物:销毁处理

废旧船舶:熏蒸或喷洒消毒

     
     (七)附件1中的部分处理方式如:销毁、焚烧、化制、深埋、脱毒等,不在《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6年第181号令)规定的检疫处理单位A类、B类、C类、D类、E类、F类和G类业务范围内。上述检疫处理业务根据相应产品的管理办法或工作规范实施,检验检疫机构按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定》附件2卫生检疫处理指征有关说明及实施要求


    (一)检疫处理对象“交通工具”的检疫处理指征“船舶压舱水病原微生物超过国际公约的要求”,其中的“国际公约”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对装自霍乱疫区的压舱水,未经消毒,不得排放。


    (二)检疫处理对象“集装箱”的检疫处理指征“装载废旧物品”的处理方式为“根据卫生状况确定除虫、灭鼠、消毒”,“卫生状况”包括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


    (三)检疫处理对象“集装箱”的检疫处理指征“发现病媒昆虫”:一是指发现活的病媒昆虫,包括活的成虫或若虫以及蛹和卵,进行除虫处理;二是指发现蟑螂、苍蝇等可携带病原体的死昆虫,且怀疑造成病原体污染的可消毒处理。


    (四)附件2中“可疑病例”是指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症状和/或体征的人员:包括发热、咳嗽、恶心、呕吐、腹泻、呕血、便血、头痛、肌肉痛、关节痛等;皮疹、黄疸、粘膜出血、不正常的颜面、颈部、胸部潮红、出血点或面色苍白、淋巴结(腺)肿大、无辅助设备状态下无力行走等。经初步医学排查措施后,不能排除传染病的病例。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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