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特食管函〔2018〕20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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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03-21 | 生效日期 | 2018-03-2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sda.gov.cn/WS01/CL0050/227170.html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期间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合法性的请示》(粤食药监局健〔20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已申请延续注册,经审评不存在《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3.12.3(13)和3.12.3(18)项规定情形的,在总局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前,原注册证书继续有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