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2016年第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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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8-29 | 生效日期 | 2016-08-2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属性 | 通用基础 |
备注 |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激励标准化工作自主创新,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2009年8月1日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6年8月29日
附件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设立并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确认的奖项。
第三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原则上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原则上不评选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干部,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评选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
第五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国家标准委负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的组织工作,并设立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
第七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领导小组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相关制度;
(二)确定每届评选表彰工作主题,审议评选表彰工作方案、规则和评选结果;
(三)研究解决评选表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承担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制度建议,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标准委。
第八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由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情况;
(三)提出完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推荐材料的接收、形式审查、异议处理、评审系统维护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监督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及有关单位纪检监察等方面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工作;
(三)对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的奖励范围是:
(一)实施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国家标准(含系列标准,下同);
(二)实施2年以上的国家军用标准;
(三)在国家标准委完成备案且实施2年以上的行业标准;
(四)在国家标准委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且实施2年以上的地方标准;
(五)实施2年以上的团体标准;
(六)按规定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2年以上的企业标准;
(七)由我国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或其它公认的国际组织发布2年以上的国际标准。
第十一条 组织奖的奖励对象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等组织机构;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标准化工作组(SWG)、产业技术联盟;
(三)全国军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个人奖的奖励对象是从事标准化工作,为我国标准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 标准项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有重大作用;
(二)二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有很大作用;
(三)三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作用。
第十四条 组织奖不分等级。申报组织奖的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组织机构的工作规划、计划,在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中贡献突出,有效促进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
(二)科学运用标准化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创新性成果;
(三)注重标准化人才培养,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稳步发展的标准化人才队伍;
(四)在标准化科研、标准化教育、标准制修订、标准推广实施和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重要创新性成果,贡献突出;
(五)近5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
第十五条 个人奖设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申报个人奖的人员,总体上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政治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业绩显著。热爱标准化事业,有较强的专业素养,求实奉献,勇于创新,具有较高威信或影响力,取得公认的业绩;
(三)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终身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或标准化综合管理方面取得系统性、创造性的成就,对推动标准化事业的创新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十七条 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八条 优秀青年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研究与应用方面做出创新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突出的发展潜力,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九条 根据每届评选表彰工作主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委制定发布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指南。推荐单位按照指南组织有关方面申报各奖项。
第二十一条 标准项目奖推荐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委、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TC以及质检总局直属挂靠单位。
组织奖和个人奖推荐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委、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质检总局直属挂靠单位。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申报奖项信息后,将申报材料报推荐单位审查。推荐单位在择优遴选基础上按要求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各奖项推荐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三条 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候选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候选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被推荐的标准项目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应当与标准文本所列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一致。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TC参评组织奖的,可由其所在领域的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质检总局直属挂靠单位推荐。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不得再次推荐。
已获得组织奖的组织机构,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再次推荐参评组织奖。
已获得终身成就奖和优秀青年奖的人员,不得再次推荐参评同一奖项;已获得突出贡献奖的人员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再次推荐参评突出贡献奖。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准委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及个人奖候选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推荐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退出评审的,下一届不得推荐。
第三十条 军用涉密标准项目的推荐及受理,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各奖项细化评分标准和评审工作规则,经评审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推荐和受理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标准项目奖专业评审组及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组成员名单。
第三十三条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各等级标准项目奖和组织奖、个人奖推荐名单。
候选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候选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初评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初评的组织奖和个人奖候选者进行现场评审,深入考察候选组织和个人的业绩、影响力等,并对申报材料中有疑义的重要信息进行复核。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初评的候选标准项目奖和通过现场评审的组织奖、个人奖候选者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建议名单。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在相应奖项评审中回避:
(一)与纳入评选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或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二)与组织奖和个人奖申报单位、个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三)与组织奖和个人奖推荐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国家标准委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涉密国家军用标准项目,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三十七条规定的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规定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
第四十一条 涉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及参评标准项目创新性、贡献大小等的异议,推荐单位应当协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参评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二条 涉及参评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军队组织和个人的异议,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参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创新贡献奖领导小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六条 异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可以进入当届评选下一环节;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可以参加下一届评选;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需重新推荐。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四十七条 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公布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授奖数量、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限定数额。
每届标准项目奖授奖限额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20个、三等奖30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组织奖授奖限额为5个。
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限额分别为1个、4个和3个。
第八章 监督及处罚
第四十九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监督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并作为确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须签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专家承诺书,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履行承诺的,由国家标准委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必要时,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三条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工作人员纪律守则。对违反纪律守则的,由国家标准委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四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
参评单位和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撤销其奖励,取消其当届往后连续3届的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五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家标准委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予以纠正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推荐和评审办法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1日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