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商务部 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商业部〔89〕商副字第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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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1989-12-21 | 生效日期 | 1989-12-2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规范规程 |
备注 |
本规范适用于肉、禽、蛋、水产类冷加工和储藏的各类冷库。
一、总则
1.1.冷库是食品冷藏加工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易腐食品的冷冻加工和储藏任务,起着促进农副渔业生产、调剂市场季节供求、配合完成出口任务的作用。
1.2.冷库结构复杂,技术性强,冷库的使用、维修、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科学办事,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和法规,做到安全、卫生、低消耗。
1.3.冷库领导及各级主管部门在抓使用的同时,要抓好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切实做到使用好、管理好冷库。
1.4.冷库全体职工要钻研业务,掌握科学技术,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国家财产。要加强科学研究,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技术,努力赶超世界先进水平。
二、人员
2.1.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受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冷藏、加工、制冷、电器、卫检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一定数量的技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负责冷库的生产、技术、管理、科研工作。
2.2.冷库的压缩机房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操作。
2.3.负责冷库生产和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应具有冷库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学习和经验交流,要对本规范的实施负全部责任。
三、库房的使用管理
3.1.冷库的使用,应按设计要求,充分发挥冻结、冷藏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养护好冷库建筑结构。库房管理要设专门小组,责任落实到人,每一个库门,每一件设备工具,都要有人负责。
3.2.冷库是用隔热材料建成的,具有怕水、怕潮、怕热气、怕跑冷的特性,要把好冰、霜、水、门、灯五关。
3.2.1.穿堂和库房的墙、地、门、顶等都不得有冰、霜、水,有了要及时清除。
3.2.2.库内排管和冷风机要及时扫霜、冲霜,以提高制冷效能。冲霜时必须按规程操作,冻结间至少要做到出清一次库,冲一次霜。冷风机水盘内和库内不得有积水。
3.2.3.冷库内严禁多水性作业。
3.2.4.没有经过冻结的货物,不准直入冻结物冷藏间,以保证商品质量,防止损坏冷库。
3.2.5.要严格管理冷库门,商品出入库时,要随时关门,库门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做到开启灵活、关闭严密、防止跑冷。凡接触外界空气的门,均应设空气幕,减少冷热空气对流。
3.3.防止建筑结构冻融循环、冻酥、冻臌。
3.3.1.各类冷库库房必须按设计规定用途使用,冷却物、结冻物冷藏间不能混淆使用。原设计有冷却工艺的冻结间,如改为一次冻结时,要配备足够的制冷设备。冷却物冷藏间、结冻物冷藏间、原设计的两用间确需改换用途的,由设计部门设计并按程序报批。
3.3.2.空库时,冻结间和冻结物冷藏间应保持在—5℃以下,防止冻融循环。冷却物冷藏间应保持在零点温度以下,避免库内滴水受潮。
3.4.保护地坪(楼板),防止冻臌和损坏。
3.4.1.不得把商品直接散铺在地坪上或垫上席子等冻结;拆肉垛不得采用倒垛的方法;脱钩和脱盘不准在地坪上摔击,以免砸坏地坪,破坏隔热层。
3.4.2.商品堆垛、吊轨悬挂,其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负荷。
3.4.3.没有地坪防冻措施的冷却物冷藏间,其库温不得低于0℃,以免冻臌。
3.4.4.冷库地下自然通风道应保持畅通,不得积水、有霜,不得堵塞,北方地区要做到冬堵春开。采用机械通风或地下油管加热等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根据要求,及时开启通风机、加热器等装置。
3.5.冷库必须合理利用仓容,不断总结、改进商品堆垛方法,安全、合理安排货位和堆垛高度,提高冷库利用率。堆垛要牢固、整齐,便于盘点、检查、进出库。
3.6.库内货位堆垛要求:
距冻结物冷藏间顶棚0.2米。
距冷却物冷藏间顶棚0.3米。
距顶排管下侧0.3米。
距顶排管横侧0.2米。
距无排管的墙0.2米。
距墙排管外侧0.4米。
距冷风机周围1.5米。
距风道底面0.2米。
3.7.库房要留有合理的走道,便于库内操作、车辆通过、设备检修,保证安全。
3.8.商品进出库及库内操作,要防止运输工具和商品碰撞库门、电梯门、柱子、墙壁和制冷系统管道等工艺设备,在易受碰撞之处,应加防护装置。
3.9.库内电器线路要经常维护,防止漏电,出库房要随手关灯。
3.10.冻库不宜采用包库制度,防止违章使用。
四、商品保管与卫生
4.1.冷库要加强商品保管和卫生工作,重视商品养护,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保证商品质量,减少干耗损失。冷库要加强卫检工作。库内要求无污垢、无霉菌、无异味、无鼠害、无冰霜等,并有专职卫检人员检查出入库商品。肉及肉制品在进入冷库时,必须有卫检印章或其它检验证件。严禁未经检疫检验的社会零宰畜禽肉及肉制品入库。
4.2.为保证商品质量,冻结、冷藏商品时,必须遵守冷加工工艺要求。商品深层温度必须降低到不高于冷藏间温度3℃时才能转库,如冻结物冷藏间库温为-18℃,则商品冻结后的深层温度必须达到-15℃以下。长途运输的冷冻商品,在装车、船时的温度不得高于-15℃。外地调入的冻结商品,温度高于-8℃时,必须复冻到要求温度后,才能转入冻结物冷藏间。
4.3.根据商品特性,严格掌握库房温度、湿度。在正常情况下,冻结物冷藏间一昼夜温度升降幅度不得超过1℃,冷却物冷藏间不得超过0.5℃。在货物进出库过程中,冻结物冷藏间温升不得超过4℃,冷却物冷藏间不得超过3℃。
4.4.对库存商品,要严格掌握储存保质期限,定期进行质量检查,执行先进先出制度。如发现商品有变质、酸败、脂肪发黄现象时,应迅速处理。商品储藏保质期如下:
品名 库房温度 保质期
带皮冻猪白条肉 -18℃ 12个月
无皮″ ″ -18℃ 10个月
冻分割肉 -18℃ 12个月
冻牛羊肉 -18℃ 11个月
冻禽、冻兔 -18℃ 8个月
冻畜禽副产品 -18℃ 10个月
冻鱼 -18℃ 9个月
鲜蛋 -1.5~-2.5℃ 6~8个月
(相对湿度80%~85%)
冰蛋(听装) -18℃ 15个月
(相对湿度80%~85%)
超期商品经检验后才能出库。
4.5.鲜蛋入库前必须除草,剔除破损、袭纹、脏污等残次蛋,并在过灯照验后,方可入库储藏,以保证产品质量。
4.6.下列商品要经过挑选、整理或改换包装,否则不准入库:
4.6.1.商品质量不一、好次混淆者。
4.6.2.商品污染和夹有污物。
4.6.3.肉制品和不能堆垛的零散商品,应加包装或冻结成型后方可入库。
4.7.下列商品严禁入库:
4.7.1.变质腐败、有异味、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商品。
4.7.2.患有传染病畜禽的肉类商品。
4.7.3.雨淋或水浸泡过的鲜蛋。
4.7.4.用盐腌或盐水浸泡,没有严密包装的商品,流汁、流水的商品。
4.7.5.易燃、易爆、有毒、有化学腐蚀作用的商品。
4.8.供应少数民族的商品和有强挥发气味的商品应设专库保管,不得混放。
4.9.要认真记载商品的进出库时间、品种、数量、等级、质量、包装和生产日期等。要按垛挂牌,定期核对帐目,出一批清理一批,做到帐、货、卡相符。
4.10.冷库必须做好下列卫生工作:
4.10.1.冷库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发现有传染病者应及时调换工作。
4.10.2.库房周围和库内外走廊、汽车和火车月台、电梯等场所,必须设专职人员经常清扫,保持卫生。
4.10.3.库内使用的易锈金属工具、木质工具和运输工具、垫木、冻盘等设备,要勤洗、勤擦、定期消毒,防止发霉、生锈。
4.10.4.库内商品出清后,要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堵塞鼠洞,消灭霉菌。
五、设备管理
5.1.冷库中的制冷设备和制冷剂具有高压、易爆、含毒的特性,冷库工作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年旺季生产之前,要进行一次重点安全检查,查制度,查各种设备的技术状况,查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的配置情况。
5.2.要加强冷库制冷设备和其它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确保安全生产。冷库的机房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班组定额管理制度等各项标准。根据设备的特性和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厂切实可行的技术规程,报主管部门备查,并严格执行。
5.3.冷库所用的仪器、仪表、衡器、量具等都必须经过法定计量部门的鉴定,同时要按规定定期复查,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5.4.操作人员要做到“四要”、“四勤”、“四及时”:
5.4.1.“四要”是:要确保安全运行;要保证库房温度;要尽量降低冷凝压力(表压力最高不超过1.5MPa);要充分发挥制冷设备的制冷效率,努力降低水、电、油、制冷剂的消耗。
5.4.2.“四勤”是:勤看仪表;勤查机器温度;勤听机器运转有无杂音;勤了解进出货情况。
5.4.3.“四及时”是:及时放油;及时除霜;及时放空气;及时清除冷凝器水垢。
5.5.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要加强工作责任心,互相协作。
5.5.1.交接班时,要做到:
5.5.1.1.当班生产任务及机器运转、供液、库温等情况清楚。
5.5.1.2.机器设备运行中的故障、隐患及需要注意的事项明确。
5.5.1.3.车间记录完整、准确。
5.5.1.4.生产工具、用品齐全。
5.5.1.5.机器设备和工作场所清洁无污,周围没有杂物。
5.5.2.交接中发现问题,如能在当班处理时,交班人应在接班人协同下负责处理完毕再离开。
5.6.氨瓶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的有关事项,特别注意:
5.6.1.不得使用已超过检验期的氨瓶。
5.6.2.充装量不得超过规定。
5.6.3.不得放在热源附近。
5.6.4.不得强烈震动。
5.6.5.不得在太阳下曝晒。
5.6.6.氨瓶必须按期鉴定。
5.7.大、中型冷库必须装设库温遥测装置,以保证冷库温度的稳定和设备的正常运转,降低能源消耗。
六、冷库维护检修
6.1.冷库要按有关规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6.2.冷库必须认真执行有关的维护检修制度。冷库维护检修工作要列入领导议事日程,配备专人负责。要将冷库的定期检修和日常维护相结合,以日常维护为主,切实把建筑结构、机器设备等维护好,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6.3.为掌握建筑结构和机器设备的技术性能状况,便于管理和维修,要按标准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
6.4.要定期对冷库屋面和其它各项建筑结构进行检查。
6.4.1.屋面漏水,油毡层臌起、裂缝,保护层损坏,屋面排水不畅,落水管损坏或堵塞,库内外排水管道渗水,墙面或地面裂缝、破损、粉面脱落,冷库门损坏等,应及时修复。
6.4.2.地坪冻臌,墙壁和柱子裂缝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不使其继续发展。
6.4.3.松散隔热层有下沉,应以同样材料填满压实,发现受潮要及时翻晒或更换。
6.4.4.冷库平顶和月台罩棚顶,不得做其他用途,有积雪、长草时应及时清除。
6.5.冷库的维修必须保证质量。积极采取新工艺、新技术,力求维修后的使用效果达到或超过原设计要求。要认真做好维修的质量检查,竣工后要组织验收。
6.6.冷库的机器设备发生故障和建筑结构损坏后,应立即检查,分析原因,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于那些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人员,要追究责任,依章处理。
6.7.冷库发生重大事故要立即逐级向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亦要建立登记制度,报厂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各冷库每年要将各种事故书面报告主管部门,省级汇总后报商业部。
七、附则
7.1.本规范是根据1978年商业部颁发的《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修改的,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相应废止。
7.2.本规范修改、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注:1、冷库重大事故是指各种机器设备遭受严重破坏,以致报废或大修理后才能使用;由于爆炸、跑氨等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商品变质损失达十万元以上;冷库建筑坍塌,地坪严重冻臌、沉陷,造成主要结构损坏,需要停产进行大修等。
2.冷库一般事故是指各种机器设备的部件非正常磨损而发生的损坏,经过一般修理后仍能恢复使用;设备、容器、管道局部开裂、折断、跑氨以及一般的商品变质,建筑结构损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