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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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11-21 | 生效日期 | 2019-01-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备注 |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