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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输华婴幼儿配方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注册事宜的函 (食品函〔2018〕11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37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食品函〔2018〕113号
发布日期 2018-11-29 生效日期 2018-1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2018年3月13日,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9号公告),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企业延续注册申请方式、申请时间、后续处理、申请格式及需提交文件等均做了相应要求。

 

    鉴于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职能已划归海关总署,请各驻华大使馆转告本国主管机构及相关企业,请尽可能于2018年12月15日前,按要求向海关总署提交延续注册申请及相关材料。中方专家需要必要的工作时间完成文件审查。迟于12月15日提交申请的,可能会对相关产品贸易造成影响。

 

    顺致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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