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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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12-07 | 生效日期 | 2019-02-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工作部署,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简化相关登记手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临时注册登记
申请人办理海关临时注册登记的,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即可向海关申请办理。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