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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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12-17 | 生效日期 | 2018-12-1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产品及原料,进出口 |
备注 | 进口埃及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埃及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谅解备忘录》,现将《进口埃及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埃及甜菜粕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埃及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
进口埃及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埃及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谅解备忘录》。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甜菜粕(sugar beet pulp)是指埃及生产的甜菜块根经清洗、扩散、挤压、干燥和制粒等工艺分离蔗糖后的制糖残余物干燥颗粒。
三、加工厂的批准
输华甜菜粕必须来自埃及农业与土地开垦部(以下简称埃方)考核批准的加工厂。加工厂由埃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由中方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甜菜粕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 谷斑皮蠹;
2.Bromus rigidus硬雀麦;
3.Aegilops cylindrica具节山羊草;
4.Emex spinosa (L.) Campd 刺亦模;
5.Cuscuta spp. 菟丝子属;
6.Sorghum halepense 假高粱;
7.Xanthium sp.(non-Chinese species)苍耳属(非中国种);
8.Phoma pinodella(L.K.Jones) 豌豆脚腐病菌。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加工厂应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加工厂应加强对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甜菜粕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2.输华甜菜粕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存放仓库应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3.用于包装输华甜菜粕的包装袋应干净卫生,用于运输甜菜粕的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4.输华甜菜粕的集装箱或船舶的舱(如散装船运)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埃及甜菜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字样。每批输华甜菜粕的产品标签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埃方应在甜菜粕输华前对其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甜菜粕,允许向中国出口。
每批输华甜菜粕,埃方应依照第1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上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号码或船舶名称(散装船运时)等信息;输出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free form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 concern and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for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ugar beet pulp from Egypt to China between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Land Reclamation of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and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埃及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谅解备忘录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埃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甜菜粕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植物检疫证书及卫生证书不符合要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3.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无害化处理、退回或销毁;
5.发现不符合包装标志或产品标签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埃方通报,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输华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