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文号 | 林科发〔2018〕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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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12-24 | 生效日期 | 2018-12-2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严防严控严管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和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现就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认真履行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管理责任,同时,要促请各级党委政府强化领导责任,推动落实党政同责。要督促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检验检测等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二、加快推进食用林产品标准化生产
要建立健全食用林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修改完善现有标准,加大标准制修订力度,聚焦产地环境、投入品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收购储运等环节,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鼓励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企业快速响应市场和创新需求,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推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推进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建立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学会协会、行业联盟、技术推广机构等在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实施应用中的作用。要加强食用林产品标准宣贯培训,采取喜闻乐见方式,让公众看得懂、易操作、好掌握。加强食用林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示范区、示范企业建设,积极推进森林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
三、切实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要强化源头管理,科学引导生产者调整种植计划和栽植品种。要加强对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法、规范、科学使用农药化肥,推广有害生物绿色防控,严禁使用国家禁止、淘汰或未经依法许可的农药等投入品。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和监测区域,积极开展食用林产品重点区域、集中区域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监测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突出地区,要加大跟踪督查力度,促进落实整改措施。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指导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记录。
四、着力提升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整合资源,理顺体制,尽快建立与职责相适应的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验检测力量,科学合理规划,配置使用资源,切实加强林产品质检机构建设;充实仪器设备,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能力,实现与国际接轨;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检测信息共享。要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培训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技术人员。要强化科技支撑,深入开展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在食用林产品中的残留限量研究,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技术的研制开发,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研究。要强化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积极开展食用林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
五、不断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切实加强对食用林产品监管工作的领导,全力做好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责任制,将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到位。要深入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宣传,加强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制定本地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规划,积极争取将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