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市监法〔201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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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9-01-10 | 生效日期 | 2019-01-1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立法工作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准确把握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立法为民,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适应,加强市场监管法制融合,推进市场监管制度规则统一规范。
做好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立法工作,一是要紧密围绕市场监管中心工作,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范市场风险,加强消费维权,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二是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升立法质量。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主导作用,通过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规范立法程序、提升立法质量,进一步增强市场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要切实做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起草机构要把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严格时限要求、强化责任落实,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第一类项目于年内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规章草案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第二类立法项目高质高效推进。起草机构应当确保第一类项目的送审稿于2019年6月30日前按要求送法规司审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基层执法实践,积极支持配合总局立法工作;同时,切实推进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月10日
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