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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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9-02-15 | 生效日期 | 2019-02-1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进出口 |
备注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乌拉圭大麦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