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税委会〔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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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9-04-08 | 生效日期 | 2019-04-0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
备注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