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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20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16:17:15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5]208号
发布日期 2006-04-06 生效日期 2006-04-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严格区分消毒产品与具有治疗药效功能产品的管理,决定对消毒产品的监管范围和卫生许可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即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将以下产品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理、审批和监管:

 

    (一)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

 

    (二)口罩

 

    (三)避孕套

 

    二、对于已经获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皮肤消毒剂,可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继续生产销售,批件到期后不予换发。

 

    三、对于巳经获得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剂、口罩和避孕套,自2006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识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许可证明编号,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消毒产品备案文号等。

 

    四、对于未获得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剂、口罩和避孕套,自即日起,新生产的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识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许可证明编号,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消毒产品备案文号等。

 

    五、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不得宣传对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消毒或抗(抑)菌作用。

 

    六、取消对下列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

 

    (一)紫外线杀菌灯

 

    (二)食具消毒柜

 

    (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

 

    上述产品生产企业要在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生产,并在产品上市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加强对上述产品的监督管理。

 

    以往发布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监督司。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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